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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事实婚姻?认定边界在哪?专家解读→

近日,“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话题一度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

网友们讨论虽然热烈,但不乏误解和扩大解读。有声音担心婚前同居是否会被视为“事实婚姻”,乃至影响财产分割。专家回应: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场景,与婚姻财产制度无关。

家暴案为何要先进行“家庭成员”关系认定?

有怎样的作用?

为什么家暴案要先进行“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这一认定有怎样的作用?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又该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相关解读。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将牟某虐待案、马某某虐待案作为反家暴典型案例发布,两案的被告人都是长期辱骂、污蔑同居女友致其自杀,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两案判决都明确:“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

这样认定有何作用?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发布会上表示,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是为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

因为刑法规定的虐待行为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一度处于反家暴的“灰色地带”。牟某虐待案中,牟某和陈某并未领取结婚证,缺乏“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施暴者一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双方在某学生公寓以及两人各自家中共同居住,对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刑法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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