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称其每年应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2023年已休假2天,因此要求公司支付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却称,公司规定事假先以带薪年休假抵充,欧某于当年已请事假3天,而且未扣发工资。
欧某不认可公司规定,认为公司是在强制安排休年休假。因不服仲裁结果,该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主张在《制度手册》中存在事假抵年休假的规定,然而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能以用人单位单方规定否定劳动者获取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根据在案证据,劳动者所休事假并不能直接抵充年休假。
最终经核算,欧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应享有3天带薪年休假,除去已休的2天,某公司还应支付欧某剩余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表示,原则上,公司不得单方面将员工的事假计入年休假。如需计入,公司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获得书面确认,并且在该期间支付正常劳动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公司不扣工资的情况下,请事假才会影响年休假。”
用工与休假并非对立关系
“对多数劳动者来说,年休假是其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易胜男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法定权利”错误理解为“企业恩赐”,形成了法定义务难以落地的现实困境。“部分职工因顾虑职场发展而‘不敢休、不敢诉’,使得年休假有法难依。”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王天宇表示,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让员工对年休假做充分的计划和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其工作获得感,激发工作动力和潜能。因此他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进一步细化与明确休假规定,例如,禁止将停工期、福利假、事假等非员工主动申请的假期用于强制抵扣年休假,明确“仅职工书面同意的补休可与年休假衔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