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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动”提供的假期,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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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与休假事宜上并非对立关系。一方面,劳动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年休假计划,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进度,但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并充分考虑劳动者知情权,以此实现既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又维持企业的正常、高效运营的目的。

“公司项目没了,员工没收到任何出项或待岗通知,就被要求休年休假,该怎么办?”在广东省广州市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的吴女士,今年5月突然被公司要求休年休假,否则假期作废。吴女士对此感到疑惑。虽然知道公司让员工休假,目的是让员工为项目“空窗期”“买单”,迫于压力,吴女士只能选择休假,“员工就少了一次带薪休假的机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然而实践中一些职工常面临“被强制”休假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多放了几天假,进而主张多放的时间为年休假;有的在项目“空窗期”、停工待料期强行要求职工休年休假;有的用事假抵充年休假。

用人单位多放了几天假、职工休了其他假后,年休假还能正常休吗?

福利假≠带薪年休假

近日,广西高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因未事先告知,公司放假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不能抵扣员工年休假天数。

2021年4月13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担任仓管一职,劳动关系稳定延续。2023年11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通知黄某,要求其次日离职,黄某遂于11月5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随后,黄某就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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