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服务规范》新国标要求,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应在汽车租赁经营者入驻前,对营业执照备案信息等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对行驶证备案信息等,拟用于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信息进行核验。
此外,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应采用技术手段防止恶意低价竞争和虚假广告行为。
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新征:平台要对入驻的汽车租赁经营者还有车辆进行查验,这样从源头就规避了有一些无资质商家,或者无资质车辆进入平台。我们也鼓励平台建立首问负责制,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
针对合同签订方面,新国标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承租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除了基本信息外,合同中对车辆租金、异地还车费、附加服务费、押金及扣除押金条件,退还方式都应明确。
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新征:合同是需要承租人和经营者签字盖章的,最后在收费环节也要给消费者一一列示清楚。每一个收费科目具体费用是多少,如果有收取押金的,要求必须在还车结束之后30日,没有其他一些扣款的情况下,要在30日内退还的资金,交还给承租人。
此外,新国标要求租赁车辆配备完整服务信息提示卡,表明紧急救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确保承租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联系到相关责任人,提升了承租人用车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