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等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在法院审理期间,4名被告人均已全额退赔赃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马烨雯进一步解释,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是国家财产所有权。
马烨雯介绍,在开庭的时候,所有的被告人也提及,他们觉得这就是一种“薅羊毛”的行为,但是在某种情况下,“薅羊毛”其实也是一种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是否进行了一个真实的交易。如果同样的门店员工,在获得了消费券之后,在自己的门店进行了实际消费,一样点餐、一样出餐、一样享用这一餐,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利用餐饮店参与活动的资格进行虚假交易、事后套现,就构成了诈骗,因为诈骗的主旨就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利益。而从社会危害来讲,国家发放这些消费券的目的是拉动经济,它是要切切实实吸引消费者消费,而不是以某种方式给予个人或企业一些私下弥补。
除了政府补贴,近年来,消费券发放热潮也席卷了各大电商平台。某电商平台推出线下商家套餐补贴活动,消费者购买特定套餐可享补贴优惠,差价由平台承担。曾某经营的餐饮店参与该补贴活动,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了平台“漏洞”——核销虚假消费的订单既能零成本套取平台补贴,还能刷高销量数据,可谓“一举两得”。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厅长周伟敏介绍,自2023年9月起,曾某让员工和熟人购买本店套餐,直接核销而不实际消费,以此来骗取平台补贴。
周伟敏介绍,曾某小规模“刷单”未被平台发现后,逐渐发展到雇佣“黄牛”大规模“刷单”,短短几个月骗得20余万元。2024年10月,电商平台通过数据监控发现异常交易并报警,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交易事实的方法骗取平台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曾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电商平台进行退赔并获得谅解,且预缴罚金,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