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郭鑫鑫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对平台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税务部门将另案处理。
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税款,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务部门将在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对新业态的税收监管,依法保护税收公平,维护良好税收经济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