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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干儿子”起诉亲子女要求独占遗产(9)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老太养老金账户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共通过自动取款机支取了344400元,被告小林主张的22万余元仅系其中的定期存款部分,法院认为,王老太的养老金收入足以覆盖其日常开支,原告刘某称王老太养老金均用于她本人服用药物或接济他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样无证据证明王老太钱款有其他合理去向,故对被告小林主张原告刘某处尚有王老太遗留的这部分钱款予以采信。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徐莉:刘某应当将这部分的钱款予以返还。对于钱款部分,我们没有发现有效的遗嘱,因此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登记在被继承人王老太名下的房产按照她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归被告小林继承所有;被继承人王老太账户内的剩余存款以及所遗现在原告刘某处的钱款归被告小林继承所有。原告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徐莉: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针对辨别能力减弱而情感需求又比较强烈的老年人实施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这起案件当中,我们通过穿透性的审查,明确认定,通过欺诈老人所获得的遗嘱无效。而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的扶养关系,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依据,表明了法律对于侵害老年人财产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也对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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