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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假扮猎头引诱员工辞职?一公司“钓鱼式裁员”(2)

诱导辞职不正当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劳动者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人员假扮猎头引诱员工主动辞职,其本质是试图规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以这种不正当方式促使劳动合同解除,缺乏合法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除程序有瑕疵

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属于程序性瑕疵。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女士支付赔偿金。

“软裁员”需要“硬约束”

为逼劳动者辞职而自导自演一出戏,这家企业可谓大费周章。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企业拿不出陈女士业绩不达标的证据、无法证明陈女士存在兼职的情况,甚至采用欺诈、诱导等不正当手段逼迫陈女士离职,试图规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诸如此类的“软裁员”并不少见。有的企业管理者通过话语或行为暗示员工“自行离职”,或是发动其他员工对其进行孤立排挤;有的用人单位关闭员工的工作系统权限、门禁打卡权限,使其无法开展工作……而在种种压力下,一些劳动者自知职业发展无望,不得不“知难而退”,主动提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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