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段某明确拒绝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3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部分网络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中,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的行为有损主播人格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认定拒绝擦边直播的主播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在依法保护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有力弘扬了民法典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04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