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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担?“卖惨”带货责任几何?

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担?“卖惨”带货责任几何?典型案例发布

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因见义勇为受伤,损失由谁来承担?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恶意炒作营销,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一、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鼓励见义勇为——柴某顾某健康权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因救助顾某的行为,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宣传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颁发“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证书。后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02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需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酌定补偿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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