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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9次遗弃幼子获刑 最高法:这些带娃行为已违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然而有些父母未能履行这项基本义务,甚至出现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的极端行为。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一男子恶意弃养未成年子女,被判刑。

江苏南京的刘某某与妻子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儿子刘小某,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抚养。然而,在随后的抚养期间,刘某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姜雨含: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未成年的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流落在派出所吃住累计30多天。

刘某某多次对刘小某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天至10天不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徐馨:根据此前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刘某某对刘小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刘某某在两年多时间内,九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我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刘小某与母亲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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