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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押金被扣“搬空”出租屋, 拘役+罚金!(2)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作为曾经的租户,对原房东屋内财物没有所有权,其因押金退还问题存在纠纷而怀恨在心,故而擅自将房东屋内的家电、家具变卖泄愤,所得赃款用于支付个人费用,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应正确处理民间纠纷和民间矛盾,可使用报警求助、社区调解、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切不可使用犯罪方式处理,同时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不要让情绪诱发违法犯罪,使自己身陷囹圄。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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