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法院判决何某返还乙银行借款本息312505.66元,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若何某未按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则乙银行对何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甲公司对何某的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乙银行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混合担保是指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物保),又有人的担保(人保)的情形。物保是指以特定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保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权的实现,既保证。混合担保制度其法律构造的核心在于通过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规则是先物保再人保,还是任凭债权人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三种情形予以认定:
01约定优先原则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
02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原则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时,对不足部分,由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乙银行应当先就何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实现债权,如有不足,由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情形中,法律为什么要强制规定债权人必须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只对实现担保物权后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有其深刻的立法含义,因为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累,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