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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找谁(2)

甲公司辩称,提供担保前,何某向甲公司承诺只是帮其提高信用度,以便顺利借款,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秉着诚信原则,何某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同时,在既有债务人物保又有第三人人保的情形下,应当先行拍卖债务人何某的房屋进行抵债。

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找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银行与何某、甲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银行已按约向何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贷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但何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乙银行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故对乙银行要求何某返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乙银行与何某、甲公司没有约定债权实现的顺序,且属于债务人何某自己提供物保的情形,故乙银行应当先就何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在涉案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乙银行债权时,由甲公司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乙银行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对何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何某主张应当保障其居住权,涉案房屋不应当被拍卖优先受偿,可以先找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依照该法律规定,何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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