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离职,公司能继续使用其出镜视频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位主播在离职后发现,自己出镜的短视频仍然被教育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传播,教育公司的行为又是否侵犯了主播的肖像权呢?
2023年3月,原告李某入职北京一家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当年11月离职。李某离职后,发现教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她在职期间出镜为公司进行宣传的一条短视频,并且当年12月13日发布的一条短视频还使用了她的声音作为配音。
李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她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并且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绪青: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法院最后认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教育公司继续在短视频平台维持案涉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同样受法律保护,李某离职后,教育公司继续使用其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但考虑到李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她的出镜视频,这两条确属遗漏的事实,以及传播时间不长等因素,法院最后判决教育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