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法院审理
柳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
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知晓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甚至被罚款的风险。无论案涉《申请书》的形成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申请书》而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存在过错。
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需要自行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