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意见
此次退兵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为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帮助全区适龄青年进一步树立依法服兵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由五华区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实施。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区教育体育局实施。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