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那么,对于这样一起由“出差”引发的官司,法院会如何认定?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晓华认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的当日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并未明确规定。
员工出差在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这是符合常理的。
冯晓华表示,劳动者作为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5点多钟完成工作,选择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
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法院认为,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冯晓华表示,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是绝大多数公司的做法。而且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返回南京以后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过了公司审批,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存在不妥。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晓华: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应该及时作出提醒,经过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才可以解除。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最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目前,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
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
但行使管理权
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
和谐的用工关系
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 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
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
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