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检察机关对自己犯罪事实的指控,被告人徐某没有异议。那么,他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在案发路段的前一个十字路口,他和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就已经产生了一些矛盾。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共有三次供述与辩解,证明因在等红绿灯时认为前车启动得晚,启动慢,心生埋怨,加速超过对方车辆后,连踩两次刹车吓唬对方后加速离开。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播放了两辆涉案轿车初次产生矛盾的十字路口的公共场所视频。
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在这个十字路口由南向北的方向,红灯变为绿灯后,将近十秒的时间都没有车经过。当绿灯的时间还剩15秒的时候,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白色车辆驶入十字路口,并沿着木北路向北继续行驶。被告人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紧跟在白车的后面,穿过十字路口后加速从白车左侧超了过去。
视频画面显示,徐某驾驶车辆超过白色越野车后,向右并线到白色车辆前方,随后开始压速行驶,导致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白车刹车减速。
检察机关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两辆车在十字路口第一次产生摩擦之后,直到案发路段,是一个逐渐加速的过程。
公诉人魏星:鉴定结果显示,红绿灯起步后,徐某驾驶车辆起步超过范某车辆后,两车行使速度正常,但均在逐步加速,在翻车会车时徐某驾驶车辆及范某驾驶车辆均明显超速。事故发生时,徐某及范先生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千米/小时到105.9千米/小时之间,木北路为县级公路,设计时速为60公里/小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