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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二、关于刘鑫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鑫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鑫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鑫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鑫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鑫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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