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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四、关于刘鑫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鑫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鑫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鑫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鑫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鑫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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