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小陈是恋人关系,小李将手表交付给小陈用于充场面,后小李向小陈讨要手表时,小陈表示手表已遗失并拒绝赔偿。
根据“你戴着,别给我卖了就行”“如果真找不到就只能折价赔但是真丢了我也要跟家里交代”等微信聊天记录,小李没有将手表赠与小陈的意思表示,在得知小陈可能将手表遗失后其多次要求小陈予以赔偿,双方还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以认定小李虽将手表交与小陈,仍然对手表保留所有权,小陈对手表无处分权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小李与小陈之间关于手表的法律关系为借用合同关系。小陈借用小李的手表后,负有妥善保管,按约定返还的义务,现小陈保管不善,造成手表丢失,应对小李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小陈赔偿小李手表损失58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陈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宁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