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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发到坠亡,沐川枪案嫌犯逃匿的96小时(4)

新黄河记者走访海云乡和同心村了解到,杨某的公公王某复(音)今年约57岁,他的长子王某杰(音)也即杨某丈夫,常年在国外打工。而王某复的妻子此前在四川宜宾打工,得知丈夫遇害后便赶了回来,“她身体本来就不太好,加上受刺激身体更加不行了,目前已经被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安排去镇上住院了。”海云乡某餐馆老板告诉新黄河记者,就在案发前几天,李某还曾去过他的餐馆用餐,“谁也没有料到会发生这种事。”

本案还有诸多疑问待解

最近几天,原本宁静的小县城,空气也变得有些凝重。嫌犯李某被找到,对于沐川县的居民而言,“一颗悬着的心也总算可以放下了”。而这起案件备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疑问。嫌犯李某的身份已经确认,为沐川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而对于嫌犯李某开枪伤人这一行为也引发了众多争议。“嫌犯李某为何会随身携带枪支?”“我国法律对于枪支管理以及使用有着怎样的规定?”

新黄河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了解到,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十分严格。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另外,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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