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就得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新京报快评
▲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需要社会为其提供更多制度性保障。图/新华社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这引发了广泛关注。
文身作为一种特殊文化,为部分成年人所接受,本也无可厚非。但长期以来,未成年人文身乱象都受到舆论诟病。从心理层面而言,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容易受外部环境和同伴的影响,出于好奇、跟风、寻求刺激等目的,盲目效仿部分成年人文身。
从生理层面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处于发育状态,文身则需要破坏皮肤组织健康,甚至造成不可逆的创伤。加之受观念因素影响,很多未成年人文身往往得不到家长支持,因此选择一些不太正规的、低成本的机构进行文身的话,就将面临更大未知风险。
还应当认识到,文身对未成年人今后进入社会发展也会带来影响,且补救成本往往很高。如果放任一些孩子在冲动之下去文身,今后难免会有一些人留下遗憾。也因此,此次《办法》出台的初衷,无疑就是要从制度层面杜绝未成年人文身风气的蔓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这种强制性规定,显然有利于进一步规制相关经营人员因为利益诱导未成年人文身乱象的出现。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关注度的提升,一些地方此前已经开始对此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比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禁止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的案例,就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这表明,专门保护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已日渐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基于此,此次《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也是正当其时。尤其是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其社会效益无疑更加显著。
说到底,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其实是从源头上堵住未成年人文身的漏洞。为此,也需要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让相关企业、个人以及未成年人熟知这项规定,如此,才能真正杜绝相关乱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撰稿 / 新京报评论员 马小龙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