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虽然原告在任职期间没有收到部分电子邮件,但与种族无关,因为其他非华裔同事也能收到邮件;个别中建员工发送邮件时略过原告,只是因为他们之间关系紧张,且中建员工的作为也不能算到被告礼顿头上。
法官指出,礼顿和中建联营公司在原告放年假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只因公司要如常运作,加上原告作为爆破工程主管,须负责批核文件,因此最终还是会掌握会议中的相关资料。
此外,法官在判词中反复提及原告与同事关系恶劣,而这些同事和其他非华裔同事之间却没有任何沟通问题,可见种族歧视并非其被解雇的原因。法官表示,决定解雇原告的4人全都不是华人,部分非华裔也曾表明不愿和原告合作。
法官认为,原告是出于人际关系恶劣、难以和团队合作等原因被解雇,因此其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