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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要净化“交际圈”(3)

3.明确审批管理要求。各播出机构要对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原则和审批流程。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各播出机构要统一管理、分类施策,实行事前报批或报备制度,严明有关财务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私人活动,各播出机构要加强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播音员主持人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须经所在播出机构批准,新闻栏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此类活动要从严把关。对参加各类活动时因自身言行不当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播音员主持人,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4.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各播出机构要把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加强网络传播、占领网络空间的重要力量,努力把播音员主持人的线下影响力延伸到线上,不断提升主流媒体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公信力。各播出机构要坚持“群众在哪里,阵地就在哪里”,对播音员主持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文字音视频信息发布等行为,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根据职务行为信息、私人信息等不同性质分别提出管理要求,教育引导他们努力熟悉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网络舆情意识,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做网络空间正能量的传播者。

5.严格持证上岗规定。各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各播出机构不得在新闻评论类等常设节目中,使用嘉宾行使掌握话语权、引导节目进程、串联节目等主持人职能,晚会等非常设节目以及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常设节目如确需使用嘉宾主持,须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备。已取得执业资格的播音员主持人因参加社会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播出机构要严格依规采取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调离播音主持岗位等惩戒措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信息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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