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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要净化“交际圈”(4)

6.加强合作节目管理。各播出机构要始终紧绷导向意识,对自制节目、非自制节目中的播音员主持人和临时外请播音员主持人,坚持同样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坚决防范各类传播风险。在播出购买、合作等非自制节目前,要严格审核播音员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综合考虑播音员主持人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认真审核把关播音员主持人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不给有丑闻劣迹、违法失德等问题的人员提供出镜发声渠道。

7.深化“四力”教育实践。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针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特点,研究开展系统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文艺观教育。各播出机构要经常性安排播音员主持人走出演播室、直播间,对每年度深入基层的时间、频次作出明确要求,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始终坚定人民立场、坚守人民情怀。各播出机构要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8.压紧压实管理责任。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播音员主持人管理责任。各播出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执业资格注册、信息发布规范、社会活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执业资格注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9.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级广播电视协会、网络视听协会、播音员主持人委员会和新闻界、文艺界道德委员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通过发倡议书、评选表彰、树立典型引导广大从业者为公众树立好榜样,通过对不良风气、劣迹人员发声谴责等形式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推动形成良好行业风气。

各新闻单位所属新媒体、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意见精神管理。

(责任编辑:李妍彬 C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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