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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斤养殖鱼死亡 农民拍视频举报违法排污被起诉(3)

荣义公司发现上述短视频后,认为张万红为达到其目的,除了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外,还将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上传播,散布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违法排污的不实言论,导致不实言论迅速在互联网上发酵、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重大损失。于是荣义公司将张万红及其儿子张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万红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损害原告名誉的文章、图片、言论等全部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00万斤养殖鱼死亡 农民拍视频举报违法排污被起诉

▲2019年12月18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调查报告显示,荣义公司附近水域点水质为地表五类水质,未检测出焦化行业废水特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庭激辩举报是否侵害原告名誉

1月2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方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荣义公司一方认为,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排污行为,污染了鱼塘导致被告养殖的鱼大量死亡。原告代理人表示,荣义公司有合法的土地手续,不存在违法强征的行为,且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雨水均无外排现象。荣义公司被举报用晒水车外排浓盐水,仅是因运输管道出现故障,用洒水车运至回收池。调查报告中提到的掩埋固体废物,只是一般固废,非危险废物。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也没有发现有排污的暗管。

张万红一方当庭进行了反驳,其代理人表示举报荣义公司属于依法行使监督权,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举报系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另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张万红的举报信只有自己和相关的环境主管部门知悉,被举报人和其他公众均无法获知,不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相反,被举报人荣义公司获取举报材料,并将其作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证据使用,明显不妥。对于破环环境的污染行为,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利,荣义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诉讼权利的滥用。张万红基于事实举报,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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