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但该惩戒规则也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行为。
此外,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提到,“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等行为属于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新京报记者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