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那些曾经为TST做宣传或者站台的明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告诉观察者网,首先要明确明星在宣传过程中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的性质。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具体到本案中,林志玲、罗志祥等人必须要实际使用过该产品,否则就是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及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直接代言不同的是,为产品站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即便说在很多消费者看来,TST品牌与张庭是深度绑定的,但如果在一些短视频中,张庭只是跟一些明星跳跳舞,互动,我们很难去定性该行为对产品销售起到了帮助作用。
“陶虹作为股东,身份相对特殊,不可能不去参与经营公司日常业务,也不可能不向这个公司的业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所以陶虹本人存在违法的重大嫌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