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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枪形钥匙扣”案开庭,枪支鉴定标准再惹争议(3)

售卖“枪形钥匙扣”案开庭,枪支鉴定标准再惹争议(3)
2020-12-26 08:32:11 新京报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等罪名,对李安龙、许江华、梁锋、郭嘉等人提起公诉。经过一年多的审查,今年12月15日,该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庭审。

售卖“枪形钥匙扣”案开庭,枪支鉴定标准再惹争议

李安龙制售枪支钥匙扣,长度为4厘米。受访者供图。

枪支鉴定细节惹争议,重新鉴定申请暂未通过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李安龙等人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三天的庭审过程中,枪形钥匙扣的鉴定细节成了各方争论焦点。

庭审第二天上午,两名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出庭质证,并表示经鉴定中心对送检物质的检验,本案枪形物和特制子弹具备射击功能,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危险性。

律师则首先对枪形钥匙扣的尺寸问题提出了质疑。许江华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表示,公安部《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规定,枪管内孔直径应符合4.5、5.6、6、7.62、9、11、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特征,因此,枪管内孔直径最低应为4.5毫米,但在鉴定书中,涉案枪形钥匙扣内孔直径仅为2毫米,不在明细表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应该被认定为枪管。

但出庭鉴定人、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员于邀洋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该明细表对枪管内孔直径的规定只是举例,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枪管内孔直径也可以低于4.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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