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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博举报纪委玩忽职守被拘15天 状告政府胜诉(4)

被告乌审旗公安局在庭审中指出,刘春华博文中“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在明确查明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针对刘春华反映的问题,乌审旗纪委监察委依规依纪依法已对其进行答复,但其又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虚假信息并雇佣网络水军恶意增加点击量博取网民关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并且,刘春华的行为符合“情节较重”情形,故作出行拘15日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鄂尔多斯市政府也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问题。

刘春华承认,发布博文后,他确实通过社交媒体联系过3个人购买网络阅读点击量,但忘了具体增加了多少,其目的也是为引起关注和重视,希望此事尽快进行查处。

▲今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康巴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乌审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警方政府败诉,警方已上诉

2020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载明,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刘春华在微博发布的《乌审农民致自治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博文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是否为编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治安行政处罚中的寻衅滋事及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审判决书载明,原告刘春华在博文中自称“乌审农民”,其户籍地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现职业亦非农民,但经常居住地是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在乌审旗拥有房产及流转草牧场,其使用“乌审农民”虽有博取关注的目的,但博文内容并没有编造或陈述乌审农民有关的情况,因此“乌审农民”的表述欺骗性和影响力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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