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温环境下劳动者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虽然已经立秋,但一年中最热的日子还未过去。高温天工作,除了要做好防暑降温,本版还请来法官为你普法,告诉你如何保护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常见工种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关于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我国多数省份已颁布具体规定。北京市规定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钱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的其他高温权益
缩短工作时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提供防暑物资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健康检查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已经参保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为中暑等工伤就诊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相应补贴。
因高温停工不得降低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关于高温津贴的小误区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发放防暑降温费日渐成为一些企业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的手段,但是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迥然不同。防暑降温费作为企业的福利项目,惠及高温期间所有员工,且形式多样,可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而高温津贴仅针对室内外高温作业的一线员工,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
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高温津贴不得作为组成部分计入最低工资。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反映的是劳资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中,劳动者先天地处于弱势地位,即便如此,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要学会大胆理性维权。
劳动者在维权的同时应当注意:1.学习和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意识,知悉自己享有的相关劳动权利;2.出现劳资纠纷先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可以提请工会、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专业调解组织介入进行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应当理性维权,避免激化与企业之间矛盾,避免滥诉;3.如果矛盾确实难以调和,在自身合法权益确实遭受侵害时,也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摒弃利用优势地位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用工。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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