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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直播涉嫌违法 网红带货同样受法律约束(2)

李湘直播涉嫌违法 网红带货同样受法律约束(2)
2020-03-16 02:31:00 经济观察网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9年“双十一”期间的消费者维权进行了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数据显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发当年“双十一”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这项分析还指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有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同程度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二是平台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管理。

电商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但同时又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所以其法律定性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其符合《广告法》商业广告认定条件为由,认为电商直播带货属于商业广告,应当由《广告法》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理由是这种电商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通常不适用《广告法》。

对于李湘直播卖货是否就可以判定为产品代言,邱宝昌表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有直播间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名字进行直播,就不存在代言关系;如果当事人知情,或者就是直播间的运营者,这就存在代言关系。

邱宝昌进一步解释,一旦直播商品出了问题,惩罚对象也分为两种:如果直播间的运营者就是李湘,李湘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直播间的运营者另有其人,那么除了要对运营者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对带货人进行处罚。

带货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一旦带货“翻车”,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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