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9年“双十一”期间的消费者维权进行了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数据显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发当年“双十一”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这项分析还指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有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同程度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二是平台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管理。
电商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但同时又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所以其法律定性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其符合《广告法》商业广告认定条件为由,认为电商直播带货属于商业广告,应当由《广告法》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理由是这种电商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通常不适用《广告法》。
对于李湘直播卖货是否就可以判定为产品代言,邱宝昌表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有直播间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名字进行直播,就不存在代言关系;如果当事人知情,或者就是直播间的运营者,这就存在代言关系。
邱宝昌进一步解释,一旦直播商品出了问题,惩罚对象也分为两种:如果直播间的运营者就是李湘,李湘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直播间的运营者另有其人,那么除了要对运营者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对带货人进行处罚。
带货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一旦带货“翻车”,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李湘回应直播争议 11月14日,有网友发现李湘在进行直播推荐某件商品时出现了用词不当的情况,李湘直播时提到:“我不知道在中国有没有,在香港的很多高级百货公司都是有它”,将中国与香港并列的言论惹来争议。
李湘点赞 9日早,有网友发现李湘点赞了一条关于快本的微博,文章是这样说的“有木有和我一样从第一期开始看到李湘走了以后换成疯婆子不看了滴,现在的我一年难得看一期,在这之前,一期不落,都是准点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