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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幼女获刑2年2个月 检方抗诉(2)

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幼女获刑2年2个月 检方抗诉(2)
2019-12-12 15:21:23 澎湃

而且,从公交车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韩某身后并不明显拥挤,而韩某却身体向前倾斜,紧紧围住被害人,将被害人困在栏杆与其身体之间,这是一个正常的乘车姿势嘛?

结合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拒不认罪的韩某上诉,同时,宝安区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

这是为什么?原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韩某系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行为相对于其他乘客具有隐蔽性,不宜认定为“当众”,而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向区法院提出抗诉。

按照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撤回抗诉。涉及未成年人,深检君可谓高度重视,未检办专门安排业务骨干承办此案。

办案的高检察官,是一个认真细致、富有责任心的人。他详细审查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层面分析:

201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从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公众场合实施的猥亵儿童犯罪,立法上认为应当对该类行为从严惩处,不能以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为标准。也就是说,韩某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即使在场人员没有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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