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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征地三年敛财600多万 乡村"能人"获刑五年(2)

利用征地三年敛财600多万 乡村"能人"获刑五年(2)
2019-09-03 10:13:15 正义网

尝到以“土”换“金”甜头后变本加厉

权力与土地利益的结合,使崔某轻而易举就尝到了以“土”换“金”的甜头,他开始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起来。

2014年3月的一天,崔某找到天兴公司的负责人,以物流园土地征用导致村里的土地需要重新调整为由,竟狮子大开口,直接索要200万元的土地补偿和调整费用。虽然当时相关的土地手续还没有正式办理,但天兴公司考虑到物流园后续几期土地的顺利到位,还需要崔某协助和配合,便为聂仙村开具了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由于这笔费用是天兴公司以借款的名义直接开给村里的,崔某并未按照财务规定向街道经管站汇报,而是将这200万元中的大部分用于偿还了之前个人在村里的借款。

2014年5月,崔某再次以做通村里七八户村民工作为由,向天兴公司索要了90万元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而这90万元,有60万元被崔某直接收入个人囊中。如法炮制,2014年8月,崔某同样编造了做通村民工作的借口,向天兴公司索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66.3万元。

除了多次编造理由向天兴公司索要补偿款外,对其他机会崔某也绝不放过。2012年10月,在聂仙村办公用房建设工程和水管改造工程中,崔某采取虚开工程款发票数额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44.4万余元。2014年,一家公司因为建设加气项目向聂仙村支付了92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崔某采取各种手段,又将其中的76.5万元占为己有。

把集体财产当作自家的“钱袋子”

按照《临淄区农村集体资金代管办法(试行)》《临淄区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工作管理细则》《预决算审批、会签制度》《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村级开支审批,“生产性开支3000元以下由经管站审批,3000元以上报乡镇政府审批;非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下由经管站审批,500元以上报乡镇政府审批”。聂仙村本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将村集体资产管理置于阳光之下,但崔某却独断专行,将相关财务规定视作一纸空文,俨然把村集体财产当作了自家的“钱袋子”,多次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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