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聂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崔某,是一个“小村官、大腐败”的典型。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他利用集体土地疯狂敛财600余万元。近日,经临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想上项目占用土地先给“好处费”
说起来,崔某也曾是当地十里八乡数得着的“能人”。2011年,刚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时,崔某满腔热情,一门心思带领着全村因地制宜谋发展。在他的不断努力下,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利的聂仙村,吸引了不少建设项目落户于此,大量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伴随着土地资源市场价值的激增,崔某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也越来越大。每亩土地补偿款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价格,慢慢让崔某觉察到了其中的“油水”。他认为自己为村里的事忙前忙后、劳心劳力,理所当然应该分一杯羹。
2012年秋,天兴公司由于筹建物流园项目,需要占用聂仙村60多亩土地。为稳妥做好征地工作,齐陵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了征地领导小组。崔某作为村委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并具体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相关事宜。为了顺利完成土地交接,天兴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找到崔某,就土地补偿款价格与其进行反复协商。按照当时土地收储价格,每亩地的价格是5.6万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还有村民房屋、庄稼等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实际价格往往要比这个价格高。经讨价还价,双方达成共识,天兴公司名义上以每亩地10万元的标准补偿给村里,但私下里还要按照每亩地2万元的标准单独付给崔某“好处费”。2013年9月,拿到100万元的“好处费”后,崔某果真信守“承诺”,很快就配合该公司做通了村民的思想工作,完成了地上附属物的清空。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罗争光、高蕾)近期,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严禁一些社会组织打着扶贫旗号敛财牟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