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冲撞醉酒不是理由
承办此案的聊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对照抗诉意见书,仔细审阅卷宗,反复观看了全部监控视频,总觉得有些不对劲:高度醉酒驾驶后,闹市区连续冲撞多辆汽车和路人,导致多辆汽车损坏,一名路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法院为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更能评价张逢逢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经过认真阅卷和实地勘查,检察官发现,案发时,张逢逢无驾驶证、高度醉酒,这种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就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再进一步看,张逢逢启动汽车时即发生了碰撞事故,这种情况下他继续驾车逃逸,说明其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进一步加深。特别是张逢逢在撞到人后仍然继续加速开车逃逸,追尾后仍左打方向试图再次逃逸,无视重大伤亡后果。本案中张逢逢虽然辩解自己喝多了,不记得当时的情况了,但从他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其主观上对于法律、对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公共安全的漠视和放任,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求。
一番分析后,检察官认为,此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其行为更为适宜。
此案改变定性有法可依
2019年4月10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定性量刑召开审委会审议此案,该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钦杰列席审委会并发表支持抗诉的意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有相关规定:“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