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华不仅腰包里装着公款,还肆意挪给自己和他人使用。2004年,刘玉华收到濠城粮站销售给固东面粉厂702吨合计109.512万元小麦款,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转。2015年年底,建筑工程承包商单某林因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向刘玉华提出借钱,随后刘玉华找到时任固镇县刘集粮油收储库主任徐某某(已判决),让徐某某将刘集粮油收储库保管的粮食质量保证金中支付50万元借给单某林投标使用。
在“一切都是粮站站长说了算”的潜规则下,刘玉华屡屡得手,有恃无恐。
庭审时,关于刘玉华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成为辩论焦点。
刘玉华的辩护人认为,刘玉华任固镇县濠城粮站站长期间,收购的全是国家政策性小麦,使用的全是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提供的贷款,所有小麦的进出、款项支出和回收,在农发行全部有账目可查,只要调取濠城粮站的全部账目和农发行保存的濠城粮站的相关账目就可以查清。且本案办案人员明知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但却故意不予调取。
对此,二审期间,根据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镇县支行相关票据原件86份,并经当庭举证、质证。
出庭检察人员质证认为,濠城粮站封闭管理之外的粮食来源有两个:一是在小麦收购中,粮站往往以除杂、除水等方式在收购农民粮食时予以折斤。二是粮站每年向粮食局报损冲减库存时多报损耗。只有粮站站长掌握“升溢”部分,粮食的收购、销售、销售款的收取也都由站长决定,账面上并不会反映出来。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关联性。
除了刘玉华的供述和4份自书《自述材料》证实,濠城粮站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刘玉华利用账面上反映不出来的粮食收购中的“升溢”部分,向粮食局报损冲减库存时多报损耗,将这些粮食进行私下交易,不将售粮款入账,也不转入银行,自己直接拿走。同时,刘玉华还会安排粮站会计做“代购代销”的假账,施展“障眼法”。粮食从濠城粮站出库,被刘玉华出售给粮购公司,但实际售粮款未入账,而是打入会计的银行账户,再提出来交给刘玉华。因为做的是虚假账目,收购粮食和卖出的价钱一样,从账面上看并无资金进出,售粮款也就被刘玉华占为己有了。至于职工集资,也均是通过做假账显示账面账目平衡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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