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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行贿、寻衅滋事…这位霸道粮站女站长获刑18年

贪污、行贿、寻衅滋事…这位霸道粮站女站长获刑18年
2019-07-31 08:13:23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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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己私欲,变换各种方法,贪污挪用公款数百万元;一手遮天,利用金钱“开路”,拉拢多名领导干部做靠山;一言不合,动辄辱骂、殴打上级领导,几次将粮食局大门锁上10天之久,甚至连上级检查也被迫绕道而行……

很难想象,如此横行霸道的人竟是一名女职工。她便是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粮油总公司职工、濠城粮站原站长刘玉华。

今天,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玉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其的定罪量刑。刘玉华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多达131页、长达8.1万余字的法院终审裁定书,为人们还原了这名普通粮油公司女职工肆意妄为10多年的霸道人生。

掌握一方粮油购销

多报损耗大肆敛财

刘玉华的霸道人生始于其主持固镇县濠城粮站工作。

2001年5月28日,刘玉华任固镇县濠城粮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后任站长。别看其官不大,因掌握一方的粮油购销,为她的称霸之路积蓄了“能量”。

据二审裁定书显示,在主持濠城粮站的4年间,刘玉华大肆敛财,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多达251万余元。

2002年至2003年,刘玉华将濠城粮站的75.5万公斤小麦分三批私自出售给固镇县固东面粉厂,售粮款共计73.875万元未入账,被其占为己有。2003年至2004年,刘玉华指使粮站会计,通过虚列濠城粮站职工集资款,套取公款89万元。2005年,刘玉华又变换手段,安排粮站会计为天津某粮食购销公司购买小麦业务做虚假的“代购代销”手续,将69万余元售粮款装入囊中。就连刘玉华辞去粮站站长后,她仍有很强的“余威”,部分个人消费继续在站里违法报销。

刘玉华不仅腰包里装着公款,还肆意挪给自己和他人使用。2004年,刘玉华收到濠城粮站销售给固东面粉厂702吨合计109.512万元小麦款,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转。2015年年底,建筑工程承包商单某林因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向刘玉华提出借钱,随后刘玉华找到时任固镇县刘集粮油收储库主任徐某某(已判决),让徐某某将刘集粮油收储库保管的粮食质量保证金中支付50万元借给单某林投标使用。

在“一切都是粮站站长说了算”的潜规则下,刘玉华屡屡得手,有恃无恐。

庭审时,关于刘玉华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成为辩论焦点。

刘玉华的辩护人认为,刘玉华任固镇县濠城粮站站长期间,收购的全是国家政策性小麦,使用的全是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提供的贷款,所有小麦的进出、款项支出和回收,在农发行全部有账目可查,只要调取濠城粮站的全部账目和农发行保存的濠城粮站的相关账目就可以查清。且本案办案人员明知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但却故意不予调取。

对此,二审期间,根据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镇县支行相关票据原件86份,并经当庭举证、质证。

出庭检察人员质证认为,濠城粮站封闭管理之外的粮食来源有两个:一是在小麦收购中,粮站往往以除杂、除水等方式在收购农民粮食时予以折斤。二是粮站每年向粮食局报损冲减库存时多报损耗。只有粮站站长掌握“升溢”部分,粮食的收购、销售、销售款的收取也都由站长决定,账面上并不会反映出来。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关联性。

除了刘玉华的供述和4份自书《自述材料》证实,濠城粮站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刘玉华利用账面上反映不出来的粮食收购中的“升溢”部分,向粮食局报损冲减库存时多报损耗,将这些粮食进行私下交易,不将售粮款入账,也不转入银行,自己直接拿走。同时,刘玉华还会安排粮站会计做“代购代销”的假账,施展“障眼法”。粮食从濠城粮站出库,被刘玉华出售给粮购公司,但实际售粮款未入账,而是打入会计的银行账户,再提出来交给刘玉华。因为做的是虚假账目,收购粮食和卖出的价钱一样,从账面上看并无资金进出,售粮款也就被刘玉华占为己有了。至于职工集资,也均是通过做假账显示账面账目平衡达成。

办理刘玉华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达27本卷宗。一审审判人员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收集了相关材料,对指控的30多起犯罪事实、证据进行了大量的归纳和梳理。有关刘玉华及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人员、检察院人员和审判人员拒不收集、调取证据,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与事实不符。上述书证、证人证言与刘玉华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玉华贪污的事实。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随意辱骂殴打他人

飞扬跋扈寻衅滋事

2005年11月3日,刘玉华辞去站长职务。2009年12月3日,刘玉华被聘任为固镇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后为固镇县粮油总公司普通职工。

然而,这丝毫没有影响刘玉华“称霸”。

先后担任濠城镇党委书记的张某、李某某等人都领教过刘玉华的厉害,被她点名道姓地辱骂过。

据二审裁定书显示,2007年至2009年,刘玉华以濠城镇政府征用濠城粮站闲置土地未向粮站支付土地出让金为由,借故生非,多次在粮站内公开煽动部分职工,和她到镇政府吵闹、滋事,扰乱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导致镇政府多次例会被迫中断。其间,刘玉华多次在濠城镇政府院内、会议室、办公室内随意辱骂张某。

这只是刘玉华寻衅滋事犯罪中的一例。刘玉华被法院认定的10起寻衅滋事犯罪,选取几例就足以给刘玉华飞扬跋扈的面孔“画像”:

2000年,刘玉华因怀疑濠城粮站职工肖某某举报其打麻将,联系侄子刘某殴打肖某某,濠城派出所民警将刘某带至派出所处理,刘玉华阻挠并到派出所辱骂民警达一个小时之久。

2004年,刘玉华因与万某某发生矛盾后产生怨恨,纠集多人多次到万某某家辱骂泄愤,砸碎窗户玻璃、向院内砸砖头,并将大门从外面锁上,还将万某某妹夫赵某某打伤,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乔某某曾任固镇县粮食局纪委书记、副局长。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刘玉华先后多次在固镇县粮食局局长单某放办公室、乔某某办公室、固镇县粮油收储库施工地等处,随意辱骂、殴打乔某某,对乔某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

以胁迫换得利益,成为刘玉华的惯用手法,手段也更加嚣张。

据二审裁定书披露,2009年至2010年,因申请变动工作岗位以及租赁固镇县粮食局老办公大楼楼顶广告位被拒绝,为达到胁迫粮食局党委的目的,刘玉华使用链条锁先后两次将粮食局老办公楼大门锁上,分别长达一个星期和10多天时间,严重影响了固镇县粮食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其间,安徽省粮食局检查组到固镇县检查工作,结果单位大门又被刘玉华锁上了。面对惹不起的刘玉华,固镇县粮食局只好召开临时会议,紧急更改了接受检查的地点,让检查组绕道而行,这在全省粮食系统造成恶劣影响。

“刘玉华锁大门是有选择性的,局领导车在单位时才去锁。锁过大门后,再去找领导提出各种要求。”固镇县粮食局工作人员称,人们议论纷纷,粮食局大门被锁真是笑话。

刘玉华霸道的名声远不止于这些,她一个电话甚至可以干预县粮食局的人事调动。2010年6月,刘玉华不满固镇县粮食局党委会议任命白某为何集收储库副主任,在时任固镇县粮食局党委书记陈某某带白某任职路上打电话“拦截”。迫于压力,陈某某带白某返程,并遭到刘玉华辱骂,随后白某未再去上任。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间,刘玉华长期单独或者纠集他人无事或者借故生非、逞强好胜、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扰乱工作秩序、他人生活秩序,并阻挠、操作所在单位的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务,致使单位决定无法执行,在社会上和粮食系统造成恶劣影响。

对于刘玉华及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脱衣咬舌恶意威胁

两次拒绝上庭应诉

刘玉华之所以能在固镇县粮食系统横行多年,上下通吃,以至于到了“谈刘色变”的境地,是因为其早早花钱铺好了庞大的“关系网”,捏住了一些领导干部的“七寸”。

在二审裁定书披露的刘玉华“行贿名单”上,有一长串想要拉拢、控制、腐蚀的领导干部名字。她不仅“通吃”粮食系统,包括固镇县粮食局党委书记陈某某,三任局长刘某某(已判决)、陈某(另案处理)、单某放(已判决),以及副局长陆某某等,还瞅准了部分乡镇负责人,包括固镇县石湖乡负责人宋某某、连城镇党委书记强某某、濠城镇党委书记李某某等,行贿数额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刘玉华送钱的原因是她想拉关系,对她做生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达到她个人私利。”刘某某证言说。

或许是大吵大闹的惯用伎俩让她不断获益的原因,在有关部门审查期间,刘玉华在谈及关键问题和面对其违纪违法证据时,拒不配合,并威胁审查人员,辱骂、咬伤、抓伤、踢打陪护人员,采用自打耳光、绝食、以头撞地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刘玉华还以“反腐人士”自居,声称因检举粮食收储库违规行为遭到报复,并以办案单位有关领导被查为由为自己“喊冤”,想要通过歪曲事实、偷换概念的方式来博得大众同情,干扰案件审判。

2018年5月23日和7月4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刘玉华案进行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刘玉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辩论。

公开开庭后,公诉机关根据庭审情况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三本材料提交法庭。法庭通知辩护人查阅、复制了这三本补充材料,先后于2018年12月14日和12月21日就公诉机关补充的材料进行开庭质证,但是刘玉华以脱衣至几乎裸露和咬舌自尽相威胁,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因刘玉华两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这三本补充材料未能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也未采信这些补充材料,只能依据已经庭审质证的在案证据定罪量刑,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部分指控事实未予认定,体现了严格依法遵守证据裁判的原则。因此,刘玉华及其辩护人关于三本材料被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合伙隐匿的三本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被法院采纳。

二审期间,蚌埠中院还针对刘玉华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以及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刘玉华的供述均系在侦查机关合法办案场所作出,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且其对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刑讯逼供的方式、手段等相关问题无法作出清楚说明,也不能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蚌埠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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