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一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认为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触犯刑法。这两种法律评价,对常仁尧来说,意味着处罚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在庭审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阶段,常仁尧对打人的行为表示了后悔与抱歉。
被告人常仁尧:
不管前头有任何原因,打人都是不对的,给张老师及其家人带来伤害我也感觉到很后悔,感觉到很后悔,很抱歉。
该案将于7月10日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