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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 还原事件全过程(4)

“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 还原事件全过程(4)
2019-07-08 17:23:21 央视新闻

当时我的想法就是录下来,以后我想再看一下,这是实话。并没有网上他们说的,我要录下视频,然后传到网上再炫耀视频说我打老师。因为录视频自始至终我都没想到把这视频传到网上。我本身也知道这种视频它是负能量,是一种不好的视频。

至于后来如何流传到网上,常仁尧表示并不知情。不过,公诉人认为,正是常仁尧将视频转发给同学,才有后来视频被广泛传播的结果出现。

辩护人则认为,常仁尧只是拍摄视频,然后传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并且嘱托不要外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

对此,公诉人表示,常仁尧传视频给朋友,对最终造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应属于间接犯罪故意。

如何量刑?

那么,基于打人和传播视频这些情节,常仁尧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则认为,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辩护人提出,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是无事生非,而常仁尧的行为并非如此。

“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 还原事件全过程

控辩双方,一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认为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触犯刑法。这两种法律评价,对常仁尧来说,意味着处罚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在庭审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阶段,常仁尧对打人的行为表示了后悔与抱歉。

被告人常仁尧:

不管前头有任何原因,打人都是不对的,给张老师及其家人带来伤害我也感觉到很后悔,感觉到很后悔,很抱歉。

该案将于7月10日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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