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的想法就是录下来,以后我想再看一下,这是实话。并没有网上他们说的,我要录下视频,然后传到网上再炫耀视频说我打老师。因为录视频自始至终我都没想到把这视频传到网上。我本身也知道这种视频它是负能量,是一种不好的视频。
至于后来如何流传到网上,常仁尧表示并不知情。不过,公诉人认为,正是常仁尧将视频转发给同学,才有后来视频被广泛传播的结果出现。
辩护人则认为,常仁尧只是拍摄视频,然后传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并且嘱托不要外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
对此,公诉人表示,常仁尧传视频给朋友,对最终造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应属于间接犯罪故意。
如何量刑?
那么,基于打人和传播视频这些情节,常仁尧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则认为,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辩护人提出,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是无事生非,而常仁尧的行为并非如此。
控辩双方,一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认为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触犯刑法。这两种法律评价,对常仁尧来说,意味着处罚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在庭审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阶段,常仁尧对打人的行为表示了后悔与抱歉。
被告人常仁尧:
不管前头有任何原因,打人都是不对的,给张老师及其家人带来伤害我也感觉到很后悔,感觉到很后悔,很抱歉。
该案将于7月10日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原标题:直击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庭审:向被打老师及其家属诚恳道歉6月12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当街打老师”一案在河南洛阳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村民保打老师男子 男子20年后打老师事件不断发酵,20年后掌掴老师男子发声后,雷湾村近150名村名近日联合签名说明情况,支持常某。签名的村名都愿意出庭作证。
20年后打老师开庭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男子当街反削20年前班主任”一案。此前,常某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捕。郭京朝律师称,将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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