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担,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公分且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根据许秀芬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据此,判决徐琳赔偿许秀芬6293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许秀芬上诉称:第一,徐琳确认宠物狗没有拴绳、没有进行任何约束,违反了国家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视频显示正是因为狗的攻击行为导致本人摔倒受伤,因果关系成立。第二,徐琳管理饲养动物未尽基本责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非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人承担70%的责任,既违反公平原则又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本案件属于特别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徐琳能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徐琳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徐琳承担。第四,关于徐琳所述的本人来去的问题,因事发现场属于公共场所,许秀芬去的时候离店铺较远,往回走靠右走的时候离店铺较近,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不是徐琳所述的本人不怕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违法之处,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琳赔偿本人250963元。
小区里,没拴绳的小狗冲向2岁男孩。与此同时,受到惊吓的男童倒在了地上。狗主人及孩子的奶奶见状后,上前扶起孩子、驱赶小狗。孩子奶奶对狗主人不拴绳遛狗的行为表达了不满,并上前打了小狗一下
山东的时女士最近收到一份很轻的快递,还以为是什么惊喜,结果撕开伸手一抓就受不了了——里面居然是活蝎子!时女士这一抓让蝎子受到了惊吓,逮着她的手就是一顿蜇,疼得时女士跺脚直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