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的要求差距太大,多次交涉未果,许秀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诉至台山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琳赔偿其因摔倒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约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秀芬于2017年11月15日对其损伤进行了伤残及后续治疗的司法鉴定。11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许秀芬的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许秀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25万余元。
而本案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事发现场店铺门前监控拍下的一段监控视频。法庭当庭播放了这段监控视频。围绕视频所能反映的事实,双方进行了辩论。
许秀芬表示,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的公共人行道时,突然遭遇徐琳所饲养的狗惊吓,因躲避不及摔倒致残,不但给她带来身体上的痛苦,也耽误了工作,造成了损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监控视频充分证明,她之所以遭到徐琳饲养的狗伤害,是由于徐琳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
徐琳则辩称,首先,许秀芬摔倒受伤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视频时间19时19分10秒,许秀芬第一次入镜,在宽阔的人行道上她选择离商铺较远的路线走。视频时间19时19分25秒,是许秀芬最接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时选择离商铺最近的路线走,靠近且注视宠物狗经过,此后她离开镜头范围。视频时间19时20分20秒,是许秀芬第二次入镜,她在镜头外已经摔倒,进入镜头后倒地,从视频中无法看到她为何摔倒,而宠物狗只是正常往前走了两步,并与许秀芬保持较远的距离。其次,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她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第三,许秀芬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故本案视频不能证明宠物狗与许秀芬摔倒有因果关系。第四,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许秀芬出于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根据客观事实。
小区里,没拴绳的小狗冲向2岁男孩。与此同时,受到惊吓的男童倒在了地上。狗主人及孩子的奶奶见状后,上前扶起孩子、驱赶小狗。孩子奶奶对狗主人不拴绳遛狗的行为表达了不满,并上前打了小狗一下
山东的时女士最近收到一份很轻的快递,还以为是什么惊喜,结果撕开伸手一抓就受不了了——里面居然是活蝎子!时女士这一抓让蝎子受到了惊吓,逮着她的手就是一顿蜇,疼得时女士跺脚直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