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崔洪涛开车带领徐卫、邢劲松踩点、认人后,1996年8月2日凌晨2时许,崔洪涛用车将徐卫、邢劲松送到招待处,徐卫、邢劲松以住宿为由,骗开二号楼大门,徐卫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朝在大厅正在值班的吴州燕胸、背等部位连扎30刀,当场致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心脏破裂骤停死亡。
与此同时,邢劲松闯入值班室,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朝值班室另一服务员李梅胸、背部连扎36刀,致李左心房3处被刺破,造成心脏骤停,当场死亡。后二人逃离现场。
沧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提到,当日凌晨6时许,徐卫在胡滨、崔洪涛的帮助下逃往黑龙江省大庆市藏匿。检察院指控崔洪涛等五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包庇罪。
沧州市中院于1999年3月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五被告当庭翻供,称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形成的。辩护人发表了“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应依法调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足迹鉴定没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应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经查不实,也未支持辩护人重新鉴定要求。
“第一次庭审时,五个人里邢劲松最激动,他的胳膊还有伤不能动,要求脱下衣服当庭验伤,法庭不准许。”崔小东、胡滨向记者回忆。
1999年7月29日,沧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洪涛、邢劲松、徐卫三人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小东有期徒刑三年,以包庇罪判处胡滨有期徒刑六年。
此后,三年时间里,河北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沧州中院重审,沧州中院三次作出同样的判决。
2006年11月14日,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处崔洪涛、邢劲松、徐卫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小东有期徒刑三年,以包庇罪判处胡滨有期徒刑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