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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情人”202万 庭审竟称“给的是工资”(3)

丈夫赠“情人”202万 庭审竟称“给的是工资”(3)
2019-05-07 14:16:13 北青网

结案丨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全部无效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该案中,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冰名下。张先生及小冰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张先生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同时考虑到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情况,小冰应将上述款项返还李女士个人。李女士主张张先生之母向小冰的汇款及张先生账户中的2万元转支款项均系张先生对小冰的赠与,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小冰向李女士返还202万元。

释法丨如何处理夫妻共有财产?

1.平等的处理权≠独立的处分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共同共有≠“有权处分一半儿”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劳动而产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通讯员 郭文成 胡美青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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