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西安4S店多不承认收金融服务费 车主:尽量让贷款买(4)

2019-04-18 16:48:39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判例

收取2万余元金融服务费终审判决退还

2018年10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涉及金融服务费的案件,西安中院终审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取得金融服务许可,收取的2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属非法收取,判决退还。

车主贷款买车后起诉

认为4万收费依据不足

2017年7月11日,张涛(化名)从陕西万骏汽贸公司购买丰田越野车一辆,车价款为43.5万元,因资金不足,购车方式为分期付款,并向贵阳某银行贷款31.92万元。几天后,张涛与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众汇公司为张涛向融资机构提供保证担保,收取担保服务费1.52万元,GPS由众汇公司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2018年3月,张涛起诉至法院,称其向万骏汽贸公司交付包括首付款、履约风险金、公证抵押金、还款保证金、银行监管费、客审费、GPS费、落户费、挂牌预收费、保险费等在内款项共计22万余元,付款提车后方知万骏汽贸公司收取款项中的4万余元收费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查明,万骏汽贸公司收取张涛GPS安装费3600元、金融服务费2.43万元。众汇汽车销售公司收取原告挂牌抵押费1500元、公证抵押费3000元,并未提供公证书或发票。

两被告辩称车主诉讼请求无依据

万骏汽贸公司辩称,在购车时已向张涛说明分期购车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张涛按照要求支付了相应费用。他们为张涛提供了汽车贷款服务,按照约定办理了购车事宜。张涛所购车辆市场价值在47万,因分期贷款形式才以低于进价将车辆卖给张涛,张涛取得车辆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众汇公司辩称,张涛的诉讼请求所称的履约保证金、公证抵押金、还款保证金、银行监管费、GPS费用其公司并未收到,只收取了保险盗抢险7200元,且已为他购买了盗抢险。另外收取了服务费3000元为法律所允许,收取的上户抵押费1500元系为张涛的车辆办理上户抵押手续。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