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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网上追逃”还判刑10个月,海南一律师喊冤:我是正当防卫(5)

吴丹红认为,分析正当防卫,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当时双方所处的力量进行对比。从法庭质证情况可以发现,刘军认为自己行为是防卫,认为行为对象是违法侵入者,认为用木棍还击一下不会造成轻伤后果,所以从其主观意图方面并不存在故意伤害目的,只有防卫目的。在认识因素上,这种防卫是以对方进攻为前提的,是一种应激反应。刘军并不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也并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在客观上,刘军和龙某公司张某强在相同或相近时间或地点,分别对同一被害人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伤害。按照同时犯的理论,两人致害的同时伤害分别没有造成轻伤的情况下,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各自构成轻伤时才承担两个故意伤害既遂,因为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而刘军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不足5厘米的外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标准。公诉方把两个人分别实施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把原本应该分别委托鉴定的伤情合并委托、合并鉴定,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

同时,吴丹红表示,对于被害人刘某这种可以即时鉴定的伤情,公安机关应该在3日之内出具鉴定文书。也就是说,在刘军接受15天治安拘留期间,对于被害人刘某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就应有定论,而不需要从一个治安案件,或者是被害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发展到对被告人进行长时间羁押的刑事公诉案件。

上游新闻记者时婷婷发自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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