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当天华某集团工作人员聚集20名员工到售楼部,对本案引发虽有一定过错,但无论是为解决两家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还是为了找路某公司的人理论,都难于导致华某集团的员工产生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且在案证据也未能证明华某集团万某、被害人刘某等多人到售楼部门外聚集是为了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刘军在刘某已被围堵、拉扯,未对他人施害的情形下,产生了伤害刘某的犯意,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对于刘军与张某强并不构成共犯的辩解,法院认为,刘军与同伙在对刘某进行推挡、围堵时已形成了一起对付刘某的合意。随即刘军与张某强又先后实施了伤害刘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刘军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危害承担责任(共犯理论执行“部分实施、全部责任”原则)。
因不服判决,刘军提出上诉。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大部分来源于华某集团员工。
3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对于本案情况,该法院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将积极推进案件的审理。
对于二审的结果,刘军有期待也有担忧。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此,二审判决将影响到刘军是否能继续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主客观都属正当防卫
对于此案中刘军提到他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兼职律师吴丹红认为,从华某集团孙某等人的证言中可以得知,在案发前的中午,万某等人就已经开始聚集人员,有组织有目的地冲击售楼部。因此,2017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件,应是对龙某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刘军试图出门与对方进行言语交涉时,被害人刘某手持方砖冲在最前面,与刘军直接发生肢体接触,已经对刘军构成了现实的生命威胁。因此,从主、客观目的上来看,刘军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