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售楼大厅。受访者供图
未认定正当防卫获刑10个月
2019年2月11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巧合的是,先前羁押的日期正好抵扣掉刑期。
对于刘军及代理律师作出的正当防卫辩护,东方市法院因辩护意见不充分没有采纳。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刘某在进入大门后,即遭到刘军等人的围堵、推挡、拉扯,另一涉案人员龙某公司张某强,右手抓住刘某持砖头的左手,左手丢下所持木棍后伸手夺下刘某手中的砖头。刘军随即捡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刘某头部,接着又向刘某打了一棍。刘某躲闪并冲向刘军时,张某强举砖头砸中刘某头部。刘某并未实施任何伤害他人或损坏财物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当天华某集团工作人员聚集20名员工到售楼部,对本案引发虽有一定过错,但无论是为解决两家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还是为了找路某公司的人理论,都难于导致华某集团的员工产生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且在案证据也未能证明华某集团万某、被害人刘某等多人到售楼部门外聚集是为了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刘军在刘某已被围堵、拉扯,未对他人施害的情形下,产生了伤害刘某的犯意,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对于刘军与张某强并不构成共犯的辩解,法院认为,刘军与同伙在对刘某进行推挡、围堵时已形成了一起对付刘某的合意。随即刘军与张某强又先后实施了伤害刘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刘军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危害承担责任(共犯理论执行“部分实施、全部责任”原则)。
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12月19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