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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干部醉驾撞死人 因有自首情节免予刑责(2)

2019-01-28 08:37:34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律师说法

类似多判缓刑本案量刑破下限

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张伟表示,对于该案来说,争论焦点主要在于法院判处完全免除刑事处罚是不是合适,“这个需要结合案发地的司法实践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指导意见来考虑。”他介绍,交通肇事罪本身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所以法律规定即使处罚一般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这种犯罪,要从填补受害人损失和惩罚犯罪两方面共同考量,否则罪罚了,受害人却无处索赔,显然救济效果不好。“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害,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话,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会提出减免处罚的建议,法院也会考虑事实采纳检察院建议,判决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毛志尧已经被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无罪,这点很重要。在法律评判上,必须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构成了犯罪。在犯罪记录上,被告人毛志尧是有犯罪记录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该案中,被告人毛志尧不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存在醉驾、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存在自首、取得谅解等情形,也不应该被免除刑事处罚。”许浩律师介绍,按照最高法相关指导意见,法院在调节量刑比例时,自首情节一般最多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40%,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一般减少20%,“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判决缓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但完全免除刑事处罚则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量刑过轻的嫌疑。”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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